青岛市钢琴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钢琴学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Qingdao Piano Association, 缩写:QD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青岛市钢琴学会是由全市范围内音乐艺术院校的专业钢琴教师和致力于钢琴演奏与教育事业的钢琴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青岛市钢琴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青岛市钢琴工作者,加强青岛市内外专业或业余钢琴演奏、教学及钢琴历史文化的交流,普及并提高我市钢琴演奏和教学水平,推动我市钢琴事业迅速发展,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团登记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68号,邮政编码:266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会员发展条例,积极发展会员,扩大学会影响力,充分发挥学会的社会功能; (二)与全国各艺术院校、各省市钢琴学会建立广泛联系,积极进行各专业方面的交流; (三)举办各种类型的钢琴音乐会和钢琴比赛,培养输送国际国内钢琴人才,推动和发展青岛市钢琴艺术事业; (四)关心并引导提高社会钢琴普及教育所需要的师资水平建设; (五)扶植新人、培养新人、奖励为青岛钢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六)推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不断繁荣; (七)根据国家改革开放政策,开展各项有利于学会建设的文化活动; (八)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保护我会会员的各项权利。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会长会议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出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选举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20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青岛市钢琴学会是一级学会,不隶属于其它协会或学会。
青岛市钢琴学会是经青岛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的,在青岛市文广新局指导下演艺与学术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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